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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18-07-20 09:56:00  来源:泰州日报  作者:童凯 叶帅荣 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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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下午,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州市公安局有关同志解读《条例》,公布禁放范围和管理举措。

  禁放区域

  以天然的河流和宽阔道路为边界

  “禁放区域以天然的河流和相对较为宽阔的道路为边界,分界线较为明显,禁放区和非禁放区相互影响较小。”市公安局禁放办相关负责人说,市区禁放区域共119余平方公里,涵盖人口65.7万余人。

  市区以下区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区域;高港区设定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区域;姜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区域。

  除了上述区域外,下列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九类地点,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值得提醒的是,《条例》还明确了三个禁放时段:中考、高考期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如何处罚

  个人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将着力于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市民移风易俗,转变燃放观念。8月1日,禁放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志愿者等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于不听劝导,仍然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三个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的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对违规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维护限放政策严肃性。”张卫东说,在实施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在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同时,还要积极动员家人、朋友不违法燃放,对党员干部违反禁放规定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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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