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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18-07-19 16:4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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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7月19日泰州讯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泰州市组织相关部门对《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明确了九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三个禁放时段,同时授权市政府划定禁放区域。7月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对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了设定。禁放区域共119余平方公里,涵盖人口65.7万余人。

泰州市最早的禁放政策始于1996年初,原县级泰州市曾发布了《严禁在泰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泰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在市区范围内实施限放管理,主要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品种。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习俗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特别是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安全问题日益突显,民意诉求反响强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成大势所趋、民心所愿。从统计数据来看,去年泰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68.7%,绝对值全省排名第9,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比率仅占16.6%;日平均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绝对值全省排名第8。今年以来,泰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PM2.5浓度略有上升,特别是除夕、春节和元宵节等燃放高峰时段,主要监测点PM2.5数值迅速“爆表”,呈严重污染态势,禁燃禁放势在必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泰州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

一、禁放区域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区域;高港区设定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区域;姜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区域。

二、禁放地点

除禁放区域以外《条例》还设定了九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3、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4、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5、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时段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同时,还要注意三个禁放时段:中考、高考期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这三个时段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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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