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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置最长不超5年
2018-05-25 09: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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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户外广告要为经济建设助力,更要为城市建设增美。近期,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泰州市城管局局长董维华介绍,该《办法》是泰州专门为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为泰州市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城市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的迫切需要。

  所有户外广告都将纳入监管

  记者昨日在泰州市区汽车西站周边看到,西仓桥西两侧的许多临街建筑基础设施陈旧破损,空调外机及防盗窗安装无序,户外广告多而杂乱,门头牌匾也是五花八门,外墙立面老旧,夜景亮化档次偏低。

  “城市户外广告应是传播商品信息、社会公益宣传的阵地,画面精美、地点设置合理又科学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一道风景线。”市城管局副局长夏建洲介绍,今年4月,泰州市已将市区东进西路(西仓桥西侧)立面改造工作列入“城市双修”项目的重要内容,计划7月开工建设,春节前完成东起西仓桥、西至江州路,全长约400米,包括12幢临街建筑的道路立面改造工程。该工程不是简单修补,而是整体规划设计,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这也拉开了今年泰州市拆除户外广告行动的序幕,打响了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第一枪”。

  夏建洲表示,新《办法》明确,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即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的,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自8月1日起都要纳入新《办法》管理。今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守规”

  泰州市区鼓楼南路莲花八号区西门原鹏飞大酒店楼顶的一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已近十年,由于业主更替等历史原因造成此广告设施出现一店多招、双重叠加、年久失修等状况,存在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近期,市城管局已对此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未经定期检查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市城管局户外广告与夜景照明管理处处长俞云飞说,新《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城管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类似顽疾今后将得到根治。

  与泰州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注重规划先行引领管理工作,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确保户外广告的布局更加合理,缩小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新《办法》还对不同情形设置期限进行了细化:电子显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擅设户外广告最高可罚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首次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具体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传义务、设置店招标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拖欠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及店招标牌备案等十类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失信行为。

  新《办法》同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俞云飞介绍,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城管部门也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其中: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未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沿街新改扩建(构)筑物店招标牌设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据悉,为保证新《办法》顺利实施,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性措施,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规划布局进行严格控制。

  (孙丹丹 车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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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