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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2018-05-22 09: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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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22日讯 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刚刚出台的《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作出硬性规定。

  “近年来,泰州市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上不断加大投入,基本解决了社区服务设施从无到有的问题,但依然存在面积不达标、设施不齐全、功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介绍,此次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民政、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研究出台的《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创新政策机制,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升级,首次将社区用房的范畴扩大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明确规定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这一定位的明确,有利于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

  “过去,都是由开发商配建社区用房,这次出台的办法创造性地明确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有利于提高党委政府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主动权,提高建设管理的效益和品质。”市民政局负责同志介绍,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由市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等。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管理。住宅小区分期实施的,应当与首期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适应社区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办法规定,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从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总价的1%提取,姜堰区从本区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同标准提取。

  办法还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地理位置选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设施所处的楼层位置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社区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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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