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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院发出首份“感情冷静期”调解书
2017-10-12 09: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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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孙丹丹通讯员郑本香)一对夫妻想离婚,却因为结婚证上的年龄和姓名与实际不符被驳回起诉。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的法官并没有将他们拒之门外,而是奔赴异地,寻找真相。近日,市中级法院少家庭法官经过不断努力,更正了原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并针对这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现实情况,发出该院首份“感情冷静期”调解书。

  刘花(化名)是安徽人,1999年经人介绍与江苏人钱嘉(化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打算结婚。因当年刘花只有16岁,无法注册登记结婚,为此其家人就在家乡派出所帮她办理了身份证明,将年龄增大了整五岁。但因刘花和家人都不识字,对于身份证明中的名字写成了“刘华”也未注意核对。后来,刘花拿着这份证明跟钱嘉登记结婚了。

  此后,刘花和钱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0多年,并办理了名为“刘花”的出生年份为真实年龄的身份证。后来,刘花和钱嘉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想离婚。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刘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上的名字、出生年份对不上,不能证明刘花就是结婚证上的“刘华”,驳回了刘花要求离婚的起诉。后刘花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承办法官经过询问双方、查阅一审卷宗后认为,双方对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双方的关系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通过双方的陈述和刘花一审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很大程度上可以确认刘花就是结婚证上记载的1978年3月20日出生的刘华。

  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身份,二审法官远赴刘花出生地的安徽省某县公安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取证,依法核实确认了刘花的身份信息。在二审法院法官的大力帮助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得以顺利地在民政局办理了变更婚姻登记的手续,更正了原有登记中的瑕疵。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夫妻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生活的琐事造成了彼此间隔阂。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劝导,刘花同意给双方的感情一个冷静期,给钱嘉一次机会,钱嘉也当庭积极表示会努力挽回这个家。因此,法庭针对该案适时发出了“感情冷静期”调解书。

  “感情冷静期”是在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之间设置的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和结案方式,文书中表述为“给予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六个月的感情冷静期,在六个月内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市中院法官表示,创新该机制,旨在引导当事人在感情冷静期内冷静思考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子女成长、有无和好可能等,从而自我反思、自我调整,努力钝化家庭矛盾,最大限度地达到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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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