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陈羚)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慢性病种、特殊病种及支付标准做了新的调整。
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耐多药肺结核、重症肝炎(肝功能衰竭)、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5种门诊慢性病种,市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由14种增加至19种。同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每人每年总费用最高限报2000元提高至2300元。另外,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也在此次调整中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缴费门诊特殊病种。
据了解,原有14种慢性病为:经审核确认患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二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难治性肾病综合症、脑性瘫痪、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等慢性病种。
此次调整不仅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切实减少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也是贯彻落实我市“大走访大落实”活动要求,有效解决首批共性任务中关于“慢性病的病种太少,慢性病、大病门诊报销比例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