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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7-04-28 15:5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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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孙丹丹通讯员于波)“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昨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据通报,近年来,泰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分别为2248件、2677件、3125件。

  员工承诺放弃索赔仍能获得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2011年7月29日,某热镀锌厂职工李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李某向所在企业出具“确认书”,承诺放弃该工伤事故中向企业索赔的任何权利。2012年5月3日,李某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13年2月底,李某辞职后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都是合法有效的。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本案中,李某出具“确认书”放弃权利的内容,即使李某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排除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条款。因此,“确认书”的内容与法相悖,不具备法律效力。该企业应负担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幼儿园未注册,老师的合法权益也受保护

  基本案情:自2005年起,李某在刘某、仲某经营的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2015年,李某结婚后怀孕,由于属头胎高龄产妇,并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医院建议其休息至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18日,李某请求上班遭到幼儿园业主刘某、仲某拒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李某申请仲裁时发现,该幼儿园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以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该仲裁。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法律关系。当纠纷发生时,由用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中,刘某、仲某应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企业裁员违反程序,要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2010年6月,蒋某进入某化学公司从事市场部营销工作。2014年11月,公司停产,将包括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放假。此后,公司人事部门称公司因经济形势差等原因,辞退蒋某等6名休假员工。蒋某认为,公司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于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经济性裁员条款,规定企业因运营出现严重问题,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可以一次性辞退部分闲余员工,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进行经济性裁员毕竟非职工的过错,为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除需达到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还应当履行将理由、裁减方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必经程序。所以,本案中某化学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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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