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孙丹丹通讯员王冬仓)近日,《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突出了泰州市地方特色,内容涉及到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垃圾、广告店招、建设工地等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填补了现行城市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市城管局局长董维华说。
建立城市治理诚信体系
该《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加大城市治理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城管局法规处副处长蒋文彬说,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我市公民、法人在违法建设防治、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管理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会被逐步纳入诚信“黑名单”,其生产生活将会受到信用评价不良的影响。“这凸显出我市通过创新手段来切实推动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心,也为构建城市治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他举例说,违法违章建设一直是困扰很多地方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为根治这一顽疾,有不少城市已建立起部门联动机制,对于违建者,处理方式也不再仅限于拆房。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企业和个人将其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让其在贷款、企业注册、商品房买卖等方面处处受限。
蒋文彬说,根据部署,我市各地将逐步建立起城市治理领域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纳入当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届时,我市公民和法人一旦因违建拒不整改、未经许可乱设户外广告等行为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其未来的购房贷款,甚至报考公务员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为强化治理保障,该《办法》提出,城市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并及时告知其他责任部门。
重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
市城管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孙荣贵介绍,在治理事项方面,该《办法》重点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违法建设防治、车辆停放、临时摊位经营等热点难点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
市容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乱停放,造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停车空间太少,停车规则没有明确的规范。为此,该《办法》对相关事项做了专门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各类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同时,《办法》还就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方面以及利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的行为作了规范。
临时经营场所和摊贩管理一直是市容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对此,《办法》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镇政府、街道办可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摊贩经营。经营者必须在规定地点、范围、时间经营,及时清理场地,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不得使用炭火等易产生油烟的方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对小到井盖管理等方面,《办法》也都有了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如果遇到城管难题,各级各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怎么破解?
“关键在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董维华说,该《办法》从法律层面搭建了我市的城市治理架构,厘清、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上下级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等方面关系),明晰职责,减少摩擦,增进合力。
董维华介绍,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转变城市管理理念。由传统单一性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参与的公共管理模式,旨在实现城市环境秩序全社会共治、共享。
例如:《办法》明确,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治理中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志愿者组织可以在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公共秩序等领域以及大型赛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