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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泰州出台5条政策措施
2017-03-23 14: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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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叶桂华 通讯员 陈继海)今年以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火爆,部分楼盘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引发社会各界对市区房价走势的担忧,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物价局、市住建局昨天联合出台5条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销售行为,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些政策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这5条政策措施分别是: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强化普通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加大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力度。

  为促进商品房预售制向现房制过渡,我市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严格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在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上,此次政策明确,房地产开发商严禁无证认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定款等各种形式的费用。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在30日内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为防止炒房等行为的发生,此次政策明确将规范商品房合同管理,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人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面向市场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统一在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应按不高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销售价格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不得在原购房条件的基础上再设置额外条件。

  政策还明确,各房地产开发商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开盘销售前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进行明码标价申报。“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套数必须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应一次性全部申报。”市物价局调研员王京校介绍,所有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住房申报价格,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单套销售价格。

  对于首次销售的项目,此次政策也对申报频次和幅度作出新的调整,即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价格水平及开发成本综合确定,具体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部门参与综合评估确定,目的主要是引导房地产开发商理性定价,防止开发商随意、过高定价,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王京校解释说。

  对于申报价格非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将建立约谈制度,由价格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进行约谈。同时,我市将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检查,严厉打击商品房不进行明码标价申报公示、坐地起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市住建部门将把明码标价申报数据录入商品房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对不申报明码标价和实际成交价高于明码标价申报的房源不予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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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