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发改委发布信息,从今天起,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司法部印发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等资产价值上升情况,对财产继承、赠与、遗赠、遗嘱,以及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的经济合同等公证服务价格重新进行测算,出台新的价格标准,切实将偏高的公证服务价格降下来。
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天起执行的“通知”明确,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涉及财产关系商事合同(协议)公证、赋强公证、招投标等现场监督公证、提存公证4个项目,按20%的幅度降低其中10个高标的额档收费比例;对按计时收费的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两个项目,调整计时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单套居民房产价值超过10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收费额超过1万元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所对应的受益额,加收1‰的公证服务费。
通知还明确,进一步完善减免政策。公证机构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至80%收取。公证机构对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的民生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公证机构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苏报融媒记者 小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