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永春通讯员汤美蓉)去年9月,尤先生在相城区一家4S店看中一辆车,一番讨价还价后,4S店的销售员同意送他3次保养,尤先生同意成交。车开了一段时间,接受了厂家赠送的首保,又开一阵,眼看又要做保养了,尤先生把车开到4S店。可当他提起当初销售员赠送的保养,售后人员却不承认,理由是购车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赠送保养。尤先生能提供的,是一张当时销售员手写的便条,可店方认为写这便条是销售员的个人行为,且那位销售员已离职。
尤先生买车时,见销售员没将送保养的条款写进合同,特地要求销售员在那张便条上盖了公章。可售后人员核对了公章后还是认为便条不能算数。4月23日,尤先生通过电话进行了投诉。接到尤先生投诉,相城区消保委元和分会随即联系了4S店的销售经理和售后经理,指出便条上盖有公章,4S店就得承认。至于是否为员工没得到授权自行盖的公章,那是4S店内部管理上的事。对消费者的投诉,还应尽快落实。最终经消保委调解,4S店同意为尤先生的车免费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