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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诈骗苏州也有冒头“套路贷”想的是将你吃干榨净
2018-11-09 09:48:00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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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写张欠条,钱款就如数打入你银行卡中,别以为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借贷,“套路贷”的大戏这才拉开大幕。紧接着,借款人得将这些钱全部提现归还贷款方。一分钱没到手,借款人的银行流水却记录着他借过钱,签字画押的欠条也证明他借过钱,靠着这匪夷所思的“借贷合同”,加上其它一系列的手段,借款人的债务往往会滚雪球般翻上几十倍。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活跃,各种借“合法外衣”掩护的新型诈骗在苏州也有冒头。

  挂羊头卖狗肉

  “套路贷”其实就想非法占有

  “以往的高利贷还只是想多收些利息,但‘套路贷’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收高息,而是一开始就盯上了你的财产……”调查中,终于醒悟过来的多位受害人这样说,一步步深陷其中,是因为被贷款方花样百出的贷款广告“诱惑”了。

  案例A车之祸

  借款想还还不了债款垒高

  去年9月,王先生无意间看到一则车贷广告,三分钟放款、零首“付、免担保”的条件让打算买车的王先生欣喜不已。联系到贷款业务员,了解了大概流程后,王先生决定与放款人戴某签订合同。可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成了他噩梦的开始。放款人用“借款安全”作为理由,收取了贷款保证金、GPS安装费、家访费等等,王先生到手的实际借款只有4万元不到。

  手续办妥,王先生按照流程还款,可放款人戴某频频“失踪”,让他想还也还不了。等到王先生“违约”,便理所当然地将他的车子拖走了。此后,戴某又伙同周某、孙某等人,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向王先生再次索要15万元以赎回车辆,并逼迫王先生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

  王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在配合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得知,实际上在借钱时,戴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要在王先生身上“套路贷”13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王先生贷款买的那辆车。

  案例B房之灾

  借款20万元赔上一套房

  比王先生遭遇更惨的是家住苏州高新区的张先生。本以为“安全抵押、马上放款”的快速贷款流程可解燃眉之急,却未料到赔上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

  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向高新区一家借贷公司贷款2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一群“工作人员”围在他身边,嘈杂的环境中,光听“业务员”介绍,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在不断地催促下,张先生将自己的住房质押给借贷公司,拿到了公司20万元的现金。

  由于这套房产仍有房贷没有偿还,业务员”屈某就让张先生另“外签订了一份合约,约定由借贷公司替张先生偿还房贷,而原先的20万元借款额也提升至50万元,但差额30万元张先生并没有实际拿到手,而是由“业务员”转账至张先生账户后,提现被借贷公司收回。紧接着,公司又通过“利滚利”等方式,将张先生的债务进一步提升到100万元。

  “其实套路贷并非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设置各种套路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方绍波介绍。

  借新还旧层层加码

  “套路贷”有一套完整流程

  “套路贷最大的特点,是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譬如:借5万元,得签5万元的借款合同,扣掉2万元相关费用,到手只有3万元。”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民警王梓说,分析这些受害人,一般都急着用钱,大部分人会对骗子言听计从,因此会在不看合同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签字,甚至直接在空白处签名。

  调查中,记者通过警方梳理近年来苏州查处的“套路贷”案件,可以推断出一套嫌疑人作案的一般步骤:

  嫌疑人先诱骗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等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合同签订好后,嫌疑人向受害人转账,但要求受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流水记录;在借款期限快到时,嫌疑人突然“失踪”,比如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到,或是违约条款设置苛刻,如“逾期还款”的时限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违约后债务就翻倍往上涨。

  总之,嫌疑人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境地,使“借款人被迫违约,待偿还期限一过,嫌疑人就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受害人无力支付,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在不断“转单平账”的过程中,受害人的债额呈几何式倍增。

  “套路贷”犯罪

  与高利贷不同

  但“合法证据”充足屡屡得逞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捷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当受害人遇到“套路贷”后,有时法律似乎也并不站在受害者一边。记者从经侦部门了解到,有些“套路贷”案件中的作案手法很专业,嫌疑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很有说服力”,要欠条有欠条,要转账记录有记录,有些“套路贷”嫌疑人甚至敢去对簿公堂。

  在司法实践中,就民事法庭来说,借贷“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不由公安展开刑事调查,法官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蹊跷。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放款方能提供出充足证据,如果催款中不采取“出格”行为,一般会认定是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不会立案,因此“套路贷”正是钻了这种空子才屡屡得逞。

  借款要签字

  “阴阳合同”别去碰

  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意识

  声称“安全抵押,马上放款,解您燃眉之急”,实则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手段以及通过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群众安全感。这样的恶势力犯罪,是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苏州高新区警方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作为重点打击目标之一,重拳出击。截至10月底,高新区警方打掉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262名犯罪嫌疑人,破案率同比上升32%。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马捷律师提醒,对于借款人,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或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上签字,避免形成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牢固树立“收款必须有收据”的意识,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方绍波提醒:“如果已经中了套路贷的圈套,受害人首先应当确保自身人身安全,避免与对方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扛。”

标签:借款人;套路;嫌疑人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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