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一直都属热点话题,特别是无儿无女的老人,他们的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家住盛泽镇的周大爷父母早亡,生前未娶妻生子,亲人中也只有一个哥哥,前几年已经去世。
2004年,周大爷从一家企业退休后一直独居生活,幸得哥哥膝下还有一养子小周平时对他嘘寒问暖,逢年过节还经常上门看望。
2010年左右,考虑到周大爷年事已高,且眼疾严重,一个人生活有所不便,小周便主动把老爷子接到自己家共同居住,照顾其日常起居。侄儿的悉心照料,给周大爷的晚年生活带来了莫大的慰藉。
2013年,周大爷健康每况愈下,为了不给小周一家造成过多负担,他坚持要入住当地的敬老院。小周拗不过只得同意,并主动承担了周大爷在敬老院的所有费用,平时也定期带着家人来探望老爷子。然而不幸的是,2016年,周大爷突发疾病去世了,小周按照当地风俗为其全权操办了后事。
之后,在整理遗物时,小周发现周大爷还留有某银行的一张存单和某保险公司的一张保单,现均已到期,价值合计近20万元。这些都是周大爷生前省吃俭用的积蓄,但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突然离世前又没有立什么遗嘱,这些财产该如何处置,小周犯了难。
在向有关部门和律师咨询后,小周决定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交由法院依法处理。
吴江法院受理申请后,登报发出了财产认领公告,可是公告期满一年仍无人认领,也没有人继承或受遗赠。这样的无主财产,一般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为查明事实,法官先后前往公安局、人社局、村委会、银行和敬老院等单位走访调查,核实到周大爷生前确无配偶和子女,而小周作为其唯一侄儿对周大爷生前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7日,吴江法院正式审结该案,判令小周可分得周大爷部分遗产。这也是吴江法院审结的首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应该探索和鼓励形式多样的养老模式。
同时,也应积极倡导有亲属关系的、邻里之间的人们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更应尽到力所能及的抚养之责。
对于老年人来说,若膝下无子女照料,为避免其财产面临无人继承的问题,可通过与亲朋好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提前安排好晚年生活和身后财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