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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先交物业费再收钥匙” 业主5年后才拿到新房钥匙
2018-08-27 08:56:00  来源:引力播  作者:邹强 赵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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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领取新房钥匙前,必须先交一年物业费,否则就不能领钥匙。针对这一行业“潜规则”,大多数业主虽然认为并不合理,但为了能早日住进新房,大多会如数缴纳。而家住苏州的赵先生却因为坚持不接受该条款,而导致在交房五年后才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新房钥匙。可他还没高兴几天,物业公司却一纸诉状让他当了被告。赵先生被要求支付五年间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4万元左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拒绝预缴物业费 5年拿不到新房钥匙

  2010年年初,家住相城区的赵先生看好高新区的发展前景,便与妻子商量购买了一套位于高新区某高尚小区的商品房,约定一年后交房。当时,该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B物业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甲方(即A公司)选聘B公司对楼盘提供物业服务。

  在这份协议中写着: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即赵先生)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由乙方全额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服务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收一次。入伙后,属于业主空置房的由业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到了2011年7月8日,赵先生根据A公司的通知至小区办理交房手续,A公司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确认赵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给与办理物业登记及交付手续,并委托B物业公司办理此事,但B公司要求赵先生必须先预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因双方就先交物业费还是先交钥匙的问题产生分歧,所以赵先生未能取得房屋钥匙。同年11月,赵先生与妻子拿到了该小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这样一拖就是5年,期间赵先生与其他业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到了2016年3月10日,物业公司方与赵先生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但因赵先生未支付2011年7月8日至2016年3月10日之间的物业管理费,且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所以物业公司将赵先生告到法院。

  法院:“真空期”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

  “五年中我钥匙都没拿到,根本未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现在让我出物业费,明显不合理。”庭审中,赵先生辩解说,原告不向被告交付钥匙,自己向房管局及业主委员会多次提出要求要拿钥匙,并为了钥匙的事情与原告打过官司,经法官要求自己才拿到了钥匙,“过错完全在于物业公司方面”。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2011年7月8日,被告根据A公司的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在确认赵先生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A公司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但B物业公司要求必须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直至2016年3月10日,物业公司才与被告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因此本案案涉房屋交房手续应为2016年3月10日,对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A公司交纳,不应由被告交纳。

  法官指出:交付房屋钥匙是A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其将该义务委托给B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钥匙,导致被告即使于2011年11月18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也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物业服务,其本身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预收一年物业费”属无效条款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前期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被告入伙之日起算,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按照该约定,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甲方通知乙方入伙,则乙方就要缴纳物业管理费,该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且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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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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