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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制定办法 出现这些情形党政干部岗位要调整
2018-08-02 08:30:00  来源:苏州新闻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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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苏州市召开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落实“三项机制”工作推进会。

  为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健全完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苏州制定《苏州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主要依据:

  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

  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

  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四个自信”不坚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的。

  (四)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的。

  (五)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等活动的。

  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调整。

  (一)在县级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二)在市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三)在县级市(区)对镇(街道,含独立设置管理机构的各类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在德的专项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改革不力,导致贻误工作、错失发展良机的。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违规盲目举债问题严重,或新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虚报脱贫成效、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七)其他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抓政治建设不力,本地区本单位忽视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现象比较突出的。

  (二)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严重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不正之风严重,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或维护组织人事纪律不力,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纪用人问题的。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

  (五)其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问题突出,或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

  本办法主要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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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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