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将修订《养犬管理条例》 提高个人养犬条件
2018-04-06 10:16:00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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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要点

  ■建议设置养犬管理协调机构,为养犬管理多元共治提供条件。

  ■对规范设置养犬强制登记制度、养犬强制免疫制度作出了规定,提高了个人养犬的条件,提出必须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才可养犬,且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只可养一只犬,单位非因防卫目的不得养犬。

  ■提出了对养犬人遗弃犬只行为后权利的限制制度,对伤人犬只一律进行留验观察,对多次伤人的犬只一律予以没收。

  ■多次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伤害他人的,要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授予基层派出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权,派出所对处罚款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以提高行政效率。

  苏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薛卿)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中的修订项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最近通过网络公布,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注意到,对比已实施了十年的《条例》,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对养犬管理制度的设置原则进行了修正,建议设置养犬管理协调机构,保证养犬管理的协调机构在养犬管理重大问题的协调上具有制度保障,为养犬管理多元共治提供条件。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规范设置养犬强制登记制度、养犬强制免疫制度作出了规定,并提高了个人养犬的条件,提出必须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才可养犬,且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只可养一只犬,单位非因防卫目的不得养犬。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没有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而是授权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伤人警情的处置是养犬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对养犬人遗弃犬只行为后权利的限制制度,对伤人犬只一律进行留验观察,对多次伤人的犬只一律予以没收,以督促养犬人认真对待自己的犬只。《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条款:多次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伤害他人的,要记入社会信用体系;授予基层派出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权,派出所对处罚款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以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设置了具体条文规范政府在养犬管理基础设施上投入的义务和具体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规范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基础设施。考虑到社会团体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参与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收容领养场所收容犬只,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两个层面共同推动犬只收容和领养工作顺利开展。

  4月30日前,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政编码:215004;传真号码:0512-68613709;电子邮箱:szrdfgw@126.com。

标签:养犬;管理;民生;条例;修订;条件;制度;行政;处罚;社会
责编:丁小玲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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