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防局(人防办):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区(不含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县级市及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吴江区如不再按县级市管理后,则按市区标准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三、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自《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发布之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期间内,行政相对人取得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许可的项目,可同时适用本通知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并按照“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民防局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