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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汽车销售维修价格新规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0-30 11:03:00

  中国江苏网讯 从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到配件、代办服务、买赠明码标价,我市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推出价格“规矩”,《苏州市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出台,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价格行为,市物价局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销售和维修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汽车销售、维修或代办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时明确明码标价内容、明码标价方式、网络销售规定、其它销售行为规定、促销行为规定、禁止条款、罚则等。

  销售汽车、提供维修服务,有6大类明码标价内容。

  汽车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厂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相关内容。有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应当标明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相关内容。

  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工时、材料、维修诊断、检测、加工等费用,应当在维修结算清单中分项列出。

  经营者销售或维修汽车时提供的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同质配件)、再制造件(修复配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规格、适配车型、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经营者提供代办服务(含保险等)及其他有偿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事先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经营者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如实标明赠送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赠送实物的样品。经营者采取赠送服务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如实标明赠送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限和价格等。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积分返利等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在赠券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有价赠券或积分返利的附加条件(包括赠送和使用),未明示的视为无附加条件。

  网络销售规定中,明确经营者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销售汽车或提供维修等服务的,还应当标示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示优惠方式。

  其它销售行为规定中,明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预估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签字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销售汽车时提供代办服务事项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以根据消费者选择的代办服务事项给予相应的优惠。不得捆绑搭售、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车辆配套的其他服务。

  促销行为规定中,明确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促销的价格、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并公布邮箱、热线电话,市民可登录查询,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0日前发送电子版。

  新闻延伸

  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

  不得有十三类行为

  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中,有哪些行为是“禁区”?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列出“禁止条款” ,明确经营者在提供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时,不得有13类行为。

  这13类行为,具体为未明码标价的;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以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标示的原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使用虚假的或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汽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违反《规范》,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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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