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吨炉渣堆农地 高达五层楼
法院判决搬离并监督恢复环境
中国江苏网9月20日讯 建材厂占用农用地堆放15万吨炉渣,导致环境严重污染,后法院判决其限期搬离,并监督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近期,昆山法院审结了该土地租赁纠纷案件。
据了解,被告某建材厂于十年前向村委会租赁了一块沿码头的空地,用于对垃圾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包括炉渣堆放、进行墙体砌砖、再生砂多孔砖等。随着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加上近年炉渣再生产品滞销等原因,该租赁地面上堆积的炉渣越来越多,至处理时炉渣堆放顶点距离地面已超过15米,高达五层楼,总重量估算达到15万吨,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炉渣得不到及时处理,臭气熏天,且场地靠近河道,炉渣沉积产生的废水排放严重影响了河道水质,周边群众深受其害,反映强烈。今年上半年,场地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村委会向该建材厂送达租期到期后不再租赁的通知,并要求建材厂腾退场地,但建材厂拒绝搬离,村委会遂起诉至法院,引发了案件纠纷。
法院审理中,经现场勘查并至国土部门调取该土地性质、规划用途登记资料及卫星图片,发现该地块实际属于农用地,本该用于农业生活进行庄稼种植,而非工业生产建设。村委会与该建材厂之间的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建材厂应立即搬离,将租赁土地恢复至平整状态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建议主管部门对村委会收取的租金进行收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建材厂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但被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决。在法院的监督下,该建材厂联系到能处理利用炉渣的企业,15万吨炉渣目前已经搬离,该集体农用地正在逐渐得到复垦、复种、补植绿化。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制度事关国之根本、民之生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土地制度,确保利用基本农田不越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