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苏州 > 关注苏州 > 正文

0

苏州建筑市场将实施“黑名单”制 上榜者取消补贴禁评优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9-14 10:36:00

  中国江苏网9月14日讯 记者昨天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苏州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出台《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将于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

  9种情形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按照该《办法》规定,参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定性为情节严重的;

  被限制半年及以上一定范围投标资格的;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证书的;

  拒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较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经法院裁定行政执行并实施终结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城乡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期一年

  经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由市住建局通过苏州诚信住建网等平台对外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进行确认后,向市住建局报送相关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从“黑名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如整改不到位,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延长。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公布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期限在前一次公布期限届满基础上再增加一年。

  ■列入“黑名单”者取消补贴禁止评优

  据了解,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苏州住建部门将实施多项监管措施:

  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各工程管理机构应对其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取消或者不给予补贴、

  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依法暂停、取消或者撤销并禁止重新申报与失信行为相关的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评比、评审的资格;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政府采购、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的资格;同步推送给苏州市“诚信苏州”公共信息平台和省住建厅,部门互动,联合惩戒。

标签:

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