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菜不特价、物业乱收费……这些消费纠纷你遇到过吗?
中国江苏网9月11日讯 明明点的都是特价菜,结账时却只享受了其中一道特价优惠,是否合理?租了车位,换了朋友的车回家,却被物业要求另外缴纳停车费,物业是否在乱收费?……昨天,据市物价局发布消息称,8月份,全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含投诉、咨询,下同)1443件,较上月减少139件,减幅8.79%,退款14114.36元。从反映类别上看,投诉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停车收费、商品零售、物业管理、社会服务、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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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特价菜”得说清楚
酒店须尊重顾客知情权、选择权
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拙政园附近某饭店用餐,点餐前服务人员称当天有特价菜,于是点了几道特价菜,但结账时发现仅有一道菜按照特价菜结算,其他均按照菜单标注的正常价格算,服务员称每桌仅可享一道特价菜优惠。无独有偶,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在市区某饭店用餐,门口广告牌上宣传“今日特价菜”,并列出了具体特价菜品和优惠价格,但当林先生结账时发现商家并未按照特价菜价格结算,而是按照菜单标注的正常价格结算的,对此,商家解释称只有消费满100元才可享受特价菜优惠。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由此可见,饭店、酒店在开展特价菜优惠促销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将相关限制条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苏州市物价局的相关人员说,进入秋季,不少时令菜肴将陆续上市,个别酒店餐馆采取“特价菜”的形式开展营销,但相关限制条件标示不清,容易造成相关消费纠纷,特别是秋高气爽来苏旅游的外地游客也比较多,为此,价格主管部门将会针对性地开展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国庆、中秋节前检查巡查,发放提醒函、打好“预防针”,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点餐时商家如有提供特价菜等优惠时,最好主动问清是否有限制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坐下来吃饭还是推开门走人,以免没省到钱还生了一肚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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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车位换车停被另收停车费
关键要提前通气好好协商
最近,市民武女士反映,其在小区内租了停车位且正常交费使用,但当她换开朋友汽车回小区时,物业服务人员要求其交纳临时停车费,武女士咨询这样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按常理说,在不违反车位租用合同的基础上,租用期间内武女士对其租用车位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决定其租用的车位由其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她驾驶朋友车辆停在自己租用车位上,物业服务企业不应重复向其收费。
市物价局的相关人员说,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对待,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加强小区内部安全管理,通过与业主合同约定或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或是征得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以定车的形式对小区内部业主租用车位实施管理,特别是使用车牌识别门禁系统的小区,物业服务人员都会把租用车位业主的车牌号输入到门禁系统中,如果业主临时换车又没有跟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打招呼,门卫人员无法确定非“既有号牌”车辆是否为已租用车位业主使用的唯一车辆,有的小区为防止门卫人员私自放行社会车辆进入小区造成小区内部管理混乱,不允许门卫人员修改门禁系统中录入的车牌号,只能具有一定权限的管理层能够修改,在这种情况下,门卫可能会对武女士这类情况按照临时停车进行收费。对于未使用车牌识别系统的小区也是同样的道理,门卫人员依然要通过车牌号来确定租用车位业主停入车辆的唯一性,有的业主开了未登记在册的车辆进入小区,家人开着登记在册的车辆在门卫换班后或是从小区另外进口进入小区,但小区内部车位“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不是临时停车就可能占用其他人的车位,造成管理纠纷;即使小区内部车位有空余,不存在占用他人车位的问题,这种“逃费”行为也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所以价格调解人员认为,关键问题是租了车位更换车辆停放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尤其是临时性的、频繁的更换停放的车辆,更要提前与物业服务企业通个气,双方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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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要另缴“滞纳金”
实际是违约金签物业合同得多留心
前段时间,有市民在网上发帖反映,称小区在向业主收取2017年物业费时,同时要求业主交纳2016年拖欠的物业费,并加收2016年度物业费“滞纳金”,反映问题的市民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向业主收取滞纳金,是在巧立名目收费,希望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一般而言,滞纳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物价部门在调解中发现,市民反映的这个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确有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收取滞纳金的条款,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该滞纳金实质上是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产生的违约金,在表述上使用了“滞纳金”,但业主签署了该物业服务协议,说明对协议的内容是认可的。因此,从价格管理的角度讲,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收费与业主协议约定在先,并未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但从合同用词表述严谨的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不应该使用“滞纳金”,而应该使用违约金。
苏州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说,当前,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市场化,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对日后发生价费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在以往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就是因当事人双方签订相关消费合同时粗心大意,可以说,大多数群众在消费时并没有考虑到日后维权的问题,头脑中也没有通过立定合同自我保护的意识。
为此,物价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商家采用格式合同的,消费者应认真阅读,详细询问,对未载明的问题可添加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注重合同、协议的有效性,比如加盖公章、第三方公正等,作为日后发生消费纠纷维权的重要依据,还应自持一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