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苏州 > 关注苏州 > 正文

0

非法捕捞被诉支付环境修复费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05 10:20:00

  常熟法院审理苏州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江苏网6月5日讯 为保护鱼类正常生长与繁殖,依照国家农业部的规定,长江流域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都为禁渔期,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总有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常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四名偷捕者不仅要被追究刑责,还被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支付环境修复费购买鱼苗放养进行生态补偿。这也是苏州首例涉环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27日,张某来到长江太仓段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三层刺网进行捕鱼,捕得鲢鱼、鳊鱼、鲫鱼等水产品合计7.065公斤,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些鱼当天的市场价为72.39元。记者注意到,公诉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常熟市农委出具的关于渔业资源损失的计算方法,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破坏渔业资源损失289.56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邓某、姚某和金某同样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三层刺网或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其捕获的鱼经评估分别价值560.55元和398.51元。因长江中的鱼属于天然渔业资源,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邓某、被告人姚某和金某分别按照鱼的价值的三倍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的相关损失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这三个案件都是在长江禁渔期内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案件。以前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或行政拘留。但罚款几百块几千块并不足以震慑他们,而且环境损害已经造成,修复起来需要更高的成本。所以这次我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的钱款将会用于长江生态修复。”公益诉讼人、常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李平说。

  目前,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常熟法院将择日宣判。

标签:

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