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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万条苏州家长信息被非法倒卖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01 08:56:00

  中国江苏网讯 “喂!某某同学家长您好!请问孩子需要补课(培训)吗?”在苏州和其他一些城市,相信有不少家长接到或收到过这样的骚扰电话或信息,那么对方掌握的家长手机号码和孩子姓名、就读学校及班级等准确信息到底是谁提供的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警方破获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揭晓了答案。

  昨天上午,记者从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20多万条苏州市区小学生、初中生家长信息,包含学校、学生姓名、年级、家长联系电话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江苏某培训机构拥有数十万条苏州市区部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里面包含学校、学生姓名、年级、家长联系电话等。两年前,该机构股东徐某以每条0.1元的价格将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苏州某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经理顾某,非法获利2万元。

  今年4月初,园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苏州工业园区某培训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开展业务。接报后,园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此立案侦查。经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公司总经理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4月6日,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民警依法将鲍某等人传唤至湖东派出所,后警方在该公司电脑内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

  经审查,鲍某交代,这些公民信息系李某提供。4月7日,民警在苏州工业园区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将李某抓获。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在李某办公电脑内查获了待销售或交换的苏州市部分小学、初中学生家长的数据信息共计20余万条!随后,专案组顺藤摸瓜,抓获犯罪嫌疑人顾某和徐某等人。经审查,这些嫌疑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这些信息的来源,警方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予以固定。目前,徐某等9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园区警方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这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为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警方提醒

  坚决不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根高压线

  据园区湖东派出所副所长王渊介绍,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获取信息的不法分子在网上或线下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大肆出售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牟取暴利;二是各类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大肆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种下游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是一些单位和行业从业人员,将其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收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俗称“内鬼”)。

  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资源就是客户信息,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息就是金钱”。但如果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因此,王渊提醒各行业各企业管理和市场销售人员应当以此案为鉴,学法守法,坚决不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根高压线。另外,相关部门也要相互协作,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监管,建立公民信息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虽然学生家长或公民个人无力改变现状,但我们呼吁市民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日常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提升自我防护能力,防止上当受骗。”湖东派出所教导员周翔提醒,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或因此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受到损失,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延伸阅读今起新规施行 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也算侵权;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从今天起,《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批影响市民生活的新法规将施行。

  网络安全法: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同意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

  同时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两高司法解释: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

  该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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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