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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限合伙企业“家门口”能登记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01 08:52:00

  苏州市工商局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有限合伙企业是近几年我市私营企业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增速明显,资本实力雄厚。

  以今年一季度为例,我市不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共新设有限合伙企业289户,认缴出资总额484.7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65%和125.52%。其中,认缴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89户,1亿元以上的有30户,户均出资高达1.59亿元。九成从事投资与投资管理业。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苏青)从今天起,苏州大市范围内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两种类型企业,可在“家门口”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窗口办理。

  据来自苏州市工商局的消息,该局已于昨天发文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原来由该局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权限,除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外,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其中,包括2017年6月1日前,已经预核名称,尚未设立登记的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也就是说,今后这两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全部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但是也有两个例外,即凡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或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选择在省工商局登记;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在市工商局登记。

  资料显示,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普通合伙人的这一特质,《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正是由于这两类企业的特殊性,我国过去对这两类企业的设立登记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在市工商局登记办理。2012年,江苏省工商局率先启动商事制度改革,分别选择了苏南的昆山、苏中泰兴、苏北沭阳作为试点,下放这两种类型企业的设立登记权限,进行探索。如今,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该工商局于今年5月要求设区的各市工商局,再度下放这两类企业的登记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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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