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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再放大招 大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
2017-05-23 15: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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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鼓励支持企业创新,苏州再放大招。近日,《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首批支持20家先进技术研究院,其中大企业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领军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研发项目具备原创性、引领性或标志性。力争通过5年培育,形成10家以上具有原创性成果和引领性作用的先进技术研究院,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峰企业提供有力支撑。

  对大企业和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我市将配套相关奖补措施,从今年开始,实行五年,各市(区)政府根据属地原则,每年对本地区的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

  鼓励大企业和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

  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是苏州工业经济的支柱,也是苏州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推动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在全省创新格局中发挥引领性作用,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突显原创性成果,在全面提升创新水平基础上打造标志性品牌,推动“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跨越。

  先进技术研究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及核心技术研发和储备需要而独立设立的创新载体,负责企业前沿性技术的规划、研究和储备,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开发和研究,目的是提升企业和产业链核心技术能力和竞争力。

  按照《实施意见》,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指向条件:《意见》所称的大企业是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领军企业是指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等方面位居全国前列、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是指除《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外,还包括先进技术研究院直接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及外聘专家费用、研发业务用房建设费用(不含土地缴款),以及经市经信、科技部门认可的用于收购本市双创企业或购买其研发服务的费用。

  领军企业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不低于3%

  《实施意见》明确,大企业和领军企业申报先进技术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苏设立的企业;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满2年且是商标所有人;大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研发经费近2年累计不少于2亿元;领军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亿元,研发经费近2年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其中已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优先;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先进技术研究院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导向,有明晰的规划和目标;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持续的经费来源,申报单位中大企业需承诺未来5年内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累计不低于5亿元,领军企业需承诺未来5年内每年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技术人员5年内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人数不低于90%,硕士人数不低于50%,博士人数不低于10%,并拥有行业内知名专家或省级以上双创领军人才,研发人员平均工资支出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支出比值系数首年不低于1.5,比值系数5年内累计增长不低于30%;有独立的办公、研发场所,可以在申报主体所在地设立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单独设立。

  按照目标,首批支持20家先进技术研究院,其中大企业每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领军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研发项目具备原创性、引领性或标志性。力争通过5年培育,形成10家以上具有原创性成果和引领性作用的先进技术研究院。

  对先进技术研究院每年最高补助2000万元

  按照《实施意见》,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初审、现场核查、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制定5年实施计划,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规划实施和从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省部级以上项目、标准等方面对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予扶持,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本年度不予扶持。

  我市将按规定程序依法制定《苏州市培育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专款专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已有扶持政策推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在已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政策保障。市级财政统筹各相关专项资金,设立“苏州市培育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自2017年至2021年实行五年。各市(区)政府根据属地原则,每年对本地区的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经费,按照各市(区)政府实际补助金额的30%给予各市(区)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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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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