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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有汽车不能算“特困人员”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28 09:21:00

  中国江苏网3月28日讯 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不能被认定为特困人员。昨天,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办法》规定: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都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据了解,《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继低保制度后的一个更加完善的救助供养机制。《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收入总和低于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办法》还细化了“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周建明告诉记者,《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明确了财产限制,一是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二是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三是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四是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都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如何申请?周建明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截至目前,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34元/月(1.4倍低保标准)。全市享受政府供养特困人员3683人,其中城市“三无”774人,农村五保29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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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