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9日发布消息,下月起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去年度的18171元上调到19935元,缴费下限从2940元提高到3125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这个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相挂钩。
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受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影响的还有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省人社厅当天发布的消息显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地区,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