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防暑物品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中国江苏网8月2日讯 我省从7月中旬起进入“蒸烤模式”, 一些特殊的露天作业岗位,如环卫师傅、建筑工人、交警、快递小哥等的工作环境温度甚至高达45℃以上。1日,省总工会为此发布维权预警信息:高温津贴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发。
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何应洋向记者举例说,职工王某两年前被某物业公司聘用,安排在小区大门保安岗位工作。保安亭没有空调,一到夏天,王某解暑只能依靠一个电风扇,但是根本就不解热,一天下来衣服都是湿的。物业公司在最炎热的时候,也会送点绿豆汤、清凉油等物品,但是从来没有发过高温津贴。王某找物业公司要高温津贴,公司以已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为由予以拒绝。
“该物业公司拒发高温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何应洋说,因为,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目前,江苏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此外,有的建设公司让建筑工人顶着酷暑在中午最热时施工,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这些建设公司认为已经发放高温津贴,工人就应当按照要求正常上班。而实际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