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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维生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2017-03-13 07:11:00
新华调查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职业打假人”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人们是又爱又怨、态度褒贬不一。究竟如何让打假行为真正回归维护消费者权益属性?记者近日进行了多方采访。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陈刚,每年要接数十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但据他反映很少见到投诉者本人。“通常他们采取寄送快递件和挂号件的方式投诉,占90%左右。

  中国江苏网3月13日讯 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职业打假人”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人们是又爱又怨、态度褒贬不一。究竟如何让打假行为真正回归维护消费者权益属性?记者近日进行了多方采访。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陈刚,每年要接数十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但据他反映很少见到投诉者本人。“通常他们采取寄送快递件和挂号件的方式投诉,占90%左右。”陈刚说,多年的工作经历让他记住了不少投诉者的姓名,他们多数是外地人,包括来自省外的,投诉频率最高的一年投诉了5次。他们投诉的对象多半是超市、卖场,投诉内容包括食品保质期过期、商品有违反广告法用语、包装标识不全等。商品价格低的,他们往往买得比较少,价格高的商品往往多买一点。

  “据我们了解,大多数职业打假者选择与商家私了,双方谈不拢才投诉到我们这里。所有投诉者投诉的最终目的几乎一样:要求商家按照原价的几倍赔偿。”陈刚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商家须以商品原值的10倍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少于10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则,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一罚三,即赔偿金额等于货值的4倍,且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要补足到500元。

  去年5月,李某向苏果超市江东南路店投诉在门店购买到过期某品牌饮料,要求赔偿1000元,否则就向媒体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客服接到投诉后,立刻按李某反映的货架位置进行详细检查,并未发现过期商品,并通过调取门店监控发现李某到店后未在该品牌饮料柜台前停留,门店认为李某有夹带过期商品到门店恶意索赔的嫌疑,坚持报警处理。在110到达之前,李某借口有事离开,放弃索赔。

  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不少超市和卖场遭遇过同样蹊跷的索赔:一些保质期快到的食品忽然不见了,过了几天来了几个顾客,从货架隐秘部位取出食品,买下这些商品后,他们以保质期已过为由要求赔偿。商家自觉理亏,只能给予赔偿。这样的“打假”就不仅仅是恶意索赔,已涉嫌诈骗。

  “消费者正常维权行为我们全力配合支持,恶意造假或弄虚作假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职业索赔人,我们坚决抵制。”苏果超市总经理陈兵说,在应对职业索赔过程中,能从监控发现职业索赔弄虚作假行为的案例较少,大部分门店存在监控盲点,普遍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在法律诉讼中也处于弱势。职业索赔人专业化、流程化、团伙化发展,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困扰,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恶意索赔行为不予支持。

  正因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恶意索赔,近年来外界对职业打假人的印象有所改变。省消协负责人陆惜春说,早些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普通消费者形成维权意识,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也有助于提醒商家不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样的打假者有存在的必要。但近年来,这类打假人有群体化、企业化的趋势,甚至有一些律师参与其中,这一群体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准确地说是职业索赔人了,他们不是消费维权,实际上是以索赔为生,因此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要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呼声。

  “如何认定是不是职业打假人,是一个难点。”陆惜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受到侵害,受法律保护;以营利、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受法律保护。问题来了:普通消费者购买手机,通常买一部或两部,不过,如果某人一下子买了10部甚至更多,声称是送亲戚朋友的,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而索赔,这个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呢?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界定。更多的时候,是消协工作人员凭经验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人。陆惜春就遇到过一个案例:投诉者一下子买了同规格、同款式的10件裘皮大衣,每件价格高达10多万元,以标识与实际不符而提出赔偿要求。“这样的投诉者就是职业打假人。”他说,因为这名投诉者的消费行为违背常理,因此消协没有支持他的主张。

  鉴于恶意索赔现象屡屡出现,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意见(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说明中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去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其中一条十分醒目: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已有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着手收集历年来职业打假人的个人信息、历次投诉、举报信息、处置情况等,通过网络实现内部共享,以便快速甄别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因此,在有关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之前,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 本报记者 朱新法 宋晓华

标签:职业;打假;维生;索赔;投诉;商品;消费者;赔偿;投诉者;维权

责任编辑: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