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新增保胎假孕期假
中国江苏网2月10日讯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休假1天,怀孕前3个月需要保胎的或是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工作的可以“带薪休假”。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苏版规定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石小磊
苏版规定新突破
怀孕前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增加三种假
怀孕期,是很多女职工都要经历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孕期的反应因人而异,是否能继续胜任原先的工作也面临各种不同的情况。规定征求意见中要求,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江苏又有新突破,增加了三种“孕期假”:
一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二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三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令人关注的是,这三种新增加的“孕期假”针对人群是怀孕头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孕妇,也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
休“孕期假”也拿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事实上,虽然过去没有这些“孕期假”的规定,但女职工遇上先兆流产等情况,选择向单位请假的不在少数,有些单位虽然批了假期,能不能发工资却是不保证的。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孕期女性请假拿多少钱的问题也一并写入了规定。
对于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以及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的,有劳动定额的,就当减少相应的劳动量。而对于头3个月休“保胎假”以及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假将继续实施
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
去年安徽等地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时,写入的“痛经假”曾经引起社会热议,实际上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流产假、 产假
产假结束后回原岗位或待遇持平岗位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产假”的规定。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30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不少于98天。
除了假期,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
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哺乳假”的规定也延用了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其他保护规定
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妇科检查
对于女职工的保护,苏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此外,对于职场“性骚扰”,征求意见稿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制止。
征集意见
权益增加会不会加重就业歧视?
请你来说说想法
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早在2012年国家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大家见到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前期已经历了4年多的调研。在征求意见稿中,不乏新亮点,比如“保胎假”、“孕期假”过去都没有相关规定,却在不少单位事实存在,而且也是女职工特别需要的假期。要不要将这些假期写入新法规,起草过程中,专家给出了各种意见。主要是当前经济发展下行压力大,就业压力大,给女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意味着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负担。长期以来,有相当多的单位,就连1989年就写入立法的“痛经假”尚未落实到位,新增加的一部分女职工假期,能不能如愿出台?即使出台后又能不能落到实处,都还面临许多实际问题。特别是全面二孩实施后,女职工的产假也有所延长,企业在招聘时都会有所权衡,权益的增加会不会反而导致女性就业难度加大?这始终是女职工保护规定最难把握的问题。
这些女职工迫切需要的假期,最终能不能正式立法,还要看反复征求意见的结果,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