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一“罪”再“醉”!这15个人被江苏省公安厅实名曝光
中国江苏网讯 酒驾历来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达到醉驾标准更是涉嫌犯罪,公安交管部门历来严查严打酒驾严重交通违法,但部分驾驶人在酒驾或醉驾被查处后仍不悔改,继续酒后驾驶机动车。春雷行动开展15天以来,江苏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犯罪整治力度,查获酒驾1874起,醉驾232起,其中部分属于再次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案件。另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省共有234人在曾因酒驾或醉驾被查处后,再次实施酒驾或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这些人漠视生命价值、践踏安全底线、挑战法律权威,是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的严重隐患。今天,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其中15名醉驾被查处后再次酒驾或醉驾的当事人进行实名曝光,希望部分心存侥幸的驾驶人引以为戒,切勿重蹈交通安全违法犯罪的覆辙。
情形一:酒驾被查后,再次酒驾
此类情形是指当事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再次(第2次及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以来,全省共有218人构成此类违法。
典型案例:酒驾无牌摩托车被查 竟是两年来第三次
2月24日13时50分左右,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久隆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且驾驶员秦守康满身酒气。经检测,秦守康体内酒精含量达66mg/100ml,属饮酒驾驶。
民警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秦守康曾在2016年1月和2016年12月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且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按规定吊销,而这次已经是他第3次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启东市局裁决,违法行为人秦某康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被合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200元。
法律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2000元罚款。如果是再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5000元罚款。
情形二:酒驾被查后,再次醉驾
此类情形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理后,不仅不思悔改,第二次甚至变本加厉达到醉驾标准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18年以来,我省有1人构成此类犯罪。
案例:无证酒驾被查后不思悔改 再次无证醉驾出事故被判拘役
2018年1月5日22时许,56岁的新沂市居民王宗明驾驶鲁Q0981E号普通低速货车沿新沂市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北站地段,与另一辆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事发时王宗明处于醉酒驾驶状态。办案民警同时查明,2017年11月18日王宗明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连云港东海县公安交警部门查处。2018年1月18日,新沂市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宗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宗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法律后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受刑事处罚。之前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将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
情形三:醉驾被处理后,再次酒驾或醉驾
此类情形是指当事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理,且驾驶证被吊销后,再次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018年以来,全省共有15人构成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此次,他们被省公安厅实名曝光。
案例一:醉驾出事故后又因“隔夜酒驾”被查
3月4日晚,宿迁泗阳县新袁镇居民王述林和同学在饭店聚餐期间,饮用少量白酒和4瓶啤酒,第二天早晨驾驶三轮汽车上路行驶至运河大道桃源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随后民警将其带回中队进行了酒精测试,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值为7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此前在2014年6月,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王述林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王述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经泗阳县公安局裁决,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200元。
案例二:醉酒男子挂D档车内酣睡,民警破窗检查发现是二次醉驾
3月3日凌晨,泰州靖江城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江平路一红绿灯路口的左拐道上停着一辆没熄火的轿车,一停就是半小时。民警到场后发现车内驾驶员趴在方向盘上一动不动,车辆仍挂在D档(前进挡)上,仅靠驾驶人脚踩制动保持停车状态。民警试图通过喊话的方式引起男子注意,但男子毫无反应。担心可能出现意外情况,民警立即从警车上取出安全锤,将副驾驶车窗玻璃敲碎。然而即便破窗的动静,该男子依然没有被吵醒。民警摇晃男子将其叫醒,在确认男子身体无碍后,联系了交警部门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核查,该男子名叫武超,呼气式酒精含量显为 244.8mg/100ml,到达醉驾标准的3 倍多。据其交待,3 月 2 日晚上他和朋友聚餐时先喝了半斤白酒,然后又继续喝啤酒直至3日凌晨。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2016年3月20日其在京沪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驾驶证也被吊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三:醉驾涉嫌危险驾驶被查 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
2月24日20时44分左右,驾驶人徐有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扬州市万福路漕河岗西侧机动车道时,被扬州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mg/ml,民警遂将其带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血检,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mg/ml,涉嫌醉酒驾驶。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民警又发现,这已是徐有成的第二次醉驾行为,他于2018年1月24日因醉驾被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这次被查获时正处于取保候审状态。3月13日下午,徐有成被移交给兴化警方,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后果:当事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后,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吊销且5年(醉驾非营运机动车情形)或10年(醉驾营运机动车情形)内不得重新申领。那么,当事人再次酒驾或醉驾的,首先属于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其次,如果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还要按照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的不同情形,分别处以5000或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或10日以下拘留。如果是初次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后5年内再次醉驾的,在接受刑事处罚时将因构成累犯而受到从重处罚。
记者 于英杰 通讯员 苏交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