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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21 16: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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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二、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于2021年1月开始,4月底结束。

三、考核内容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监督情况。主要是各设区市在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中,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设区市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

(三)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主要是省政府与各设区市签订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组织推进情况。主要是各设区市在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中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曝光问题整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设区市相关财政支出增长等情况。

(五)公众满意度情况。通过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各设区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党政主体责任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监督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组织推进情况及公众满意度情况等五方面内容,每方面内容均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按照1∶4∶3∶1∶1权重计分并排名。

考核采取各设区市自查总结与省级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各设区市按照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开展自查,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自查总结进行核实核证,综合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设区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实施步骤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指挥部办公室商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于2020年10月底前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2021年初,各设区市对2020年度党政主体责任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监督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组织推进情况等四项单项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2021年2月底将自查总结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各设区市参照省级相关规定和办法制定相应考核方案,完成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考核。

2021年3月份,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的自查总结进行核实核证。党政主体责任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监督情况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组织推进情况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组织实施;公众满意度情况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商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2021年4月上旬,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五方面内容评分情况,按照权重计算考核得分,会同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2021年4月中下旬,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各设区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六、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

考核结果作为对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年度目标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对考核结果处于前五位的设区市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考核结果最后两位的设区市予以约谈,对考核等级不合格的设区市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自查总结应包括对本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改进方向等,对照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附相关说明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部分需要计算的自评详细计算过程等,并附电子版。

(二)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自查总结进行核实核证时,发现有内容不属实的,扣除该项指标分值的一半,扣完为止;发现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指挥部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承担。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设区市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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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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