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江苏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01-25 17: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1
听新闻

江苏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承担以下综治领导责任: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将综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党政综合考核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专题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重要责任;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综治工作机制,推动综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承担以下综治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综治委关于综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综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中的职能作用;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确定内部治安防范重点部位、落实重点防护措施,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保障治安防范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防止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所属单位服从属地管理,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综治委、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综治五部门”)应当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奖励惩处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共同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

综治五部门应当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一名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每年对综治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省委、省政府每年对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由省综治五部门组织实施并通报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表彰奖励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将其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客观公正反映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同级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按年度提交同级党委组织部存档备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内容应包含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综治工作绩效、群众安全感以及发生的重大案(事)件等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每四年开展一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综治委每年对部门及下一级综治委履行综治目标责任情况组织考核,对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条 省各部门各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综治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在部门或地区考评中排名末位的;

(二)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安全感低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在综治考评中弄虚作假,或发生影响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

(八)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单位责任督导和追究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由省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由设区市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由县以上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一票否决权制决定形成后,在送达实施对象的同时,应当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通报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实施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中央驻苏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属地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确需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省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属地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及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责编:易煌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