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第四章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协调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牵头做好太湖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负面清单。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牵头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六)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筹融资渠道,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经济、生态补偿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去产能方案。
(二)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参与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责任: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全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监测,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组织制订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
(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参与海洋污染防治。负责监管全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环境区域补偿。
(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省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推进排水许可制度实施,促进再生水利用。指导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配合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四)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指导城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参与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五)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一)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绿色交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农机部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省农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
(二)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三)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五)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利部门责任:
(一)拟定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五)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商务部门责任:
(一)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以及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一条文化部门责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保文化氛围。
第三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
(三)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包括水源、出厂水及水龙头水)。(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及时将有关部门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同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责任: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一)负责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统计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
(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百姓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部门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二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任:
(一)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开展海洋浒苔暴发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负责省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和水生生物湿地。加强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三)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渔业养殖污染防治。代表政府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第四十三条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推进省级机关各部门落实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关”建设。
第四十四条民防部门责任:
负责核事故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法制部门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督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部门责任:
(一)负责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推进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协助做好太湖流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查处工作。
(三)拟定太湖水环境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对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太湖治理科研计划。
(四)参与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标准和政策,以及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参与审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提出年度专项审计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物价部门责任:
(一)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二)负责价格管理与监督,对排污费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控,指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第四十八条海关管理部门责任:
对全省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外来有害物种,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地震部门责任:
(一)在编制地震防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检验。
第五十一条气象部门责任:
(一)负责全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部门责任:
负责所辖水域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金融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信贷。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二)实施绿色信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五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配合查处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二)指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
第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指导保险经营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第五章法院和检察院职责
第五十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加强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及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给予配合。
(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三)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六章督促检查
第五十八条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九条省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条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七章奖励与问责
第六十一条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省纪委、监察厅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三条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