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是校园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一环,关系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1月22日,我市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共6章45条,分别为总则、校园食堂管理、食品采购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全省首部专门针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为进一步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了校园食堂建设要求。校园食堂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办法》规范了校园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办法》提出实行食材“阳光采购”制度,利用我市建成的学校食堂食材“阳光直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工作进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
《办法》厘清了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我市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和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办法》还明确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遵循。
据了解,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现有食堂836家,在校用餐90余万人。“校园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立法中最能体现宿迁特色的就是把食材‘阳光采购’制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保障,更好地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市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持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持续优化学校食堂食材“阳光直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机制,守护全市学生“舌尖上的安全”。(记者 仲文路 颜靖尧 肖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