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加强宿迁市中心城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全面规范商业性广告设施使用行为,宿迁市出台了《宿迁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办法》共20条,主要对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的适用范围、主体职责、出让方法、设置期限、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办法》第一至四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能进行明确;
《办法》第五至十六条规定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等;
《办法》第十七条确定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招标、拍卖收入三种分成方式:1.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2.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招标、拍卖收入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不少于6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3.利用其他产权人所有的,招标、拍卖的收入按照与所有权人签署的协议履行,但协议约定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应当不少于7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
另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了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部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和管理经费等。
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记者 仲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