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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企业既然“藕断”,标识标注岂能“丝连”
2020-11-23 11:05: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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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打假护民生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家企业伪造厂名,生产一次性输液加温袋达10000袋,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产品,随后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这家企业生产的一次性输液加温袋上标注的生产商某公司为该企业的前身。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注册成立,已在2020年2月20日注销。某公司注销后,从法律层面上讲,已合法消亡,要想再次使用其名称,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鉴于此,这家企业在2020年9月11日重新申领了营业执照。为了节约成本,在未作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标注已注销某公司的包装袋组织生产。

执法人员介绍,某公司的名称虽然存在,但现已被注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伪造产品的厂名、厂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记者 徐其崇 通讯员 孙晓辉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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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