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24日宿迁讯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深入推进宿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8月至11月底,宿迁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部署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电动自行车闭环式全链条监管,消除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乱象,全面建立安全文明守法骑行宿迁规矩,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8月24日上午,宿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全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市二级巡视员、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孙维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整治重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假套牌、拼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
总体目标。坚持专项治理与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相结合,力争通过近四个月的专项行动,全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市主城区达到95%以上、各县城区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70%以上,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以上,一次死亡2人事故同比下降30%以上,坚决防止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重点开展“四个方面”工作:
以条例宣贯为引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四大行动。把交通安全宣传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全方位、多元化、高频次开展全民普法、主题宣传、警示曝光和志愿劝导“四大行动”,特别是对骑行电动自行车多次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将通过制作短视频、图文消息、执法直播等形式,依托“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开展密集警示曝光,切实提升市民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
以完善设施为保障,推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一方面,合理分配路权,在非机动车流量大的路口路段,因地制宜设置非机动车道、非隔离设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通行。另一方面,整改安全隐患,重点对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信号灯相位冲突、停车泊位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等问题进行整改。同时,采取喷涂路面警示提示标语、安装闯红灯声光报警装置等措施,加强实时提醒。
以严管重罚为导向,推动文明骑行宿迁规矩养成。以骑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一车多人为重点,最大限度屯警路面一线,最严手段强化执法管理,定期组织全市集中统一行动,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健全配送车辆“一人一车一证一码”“六统一”制度,完善配送考核机制,订立配送规矩。9月1日,正式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
以综合治理为抓手,压实闭环式全链条监管责任。紧盯新车登记上牌、路面管控、事故调查等关键环节,对发现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落实通报反馈制度,全面溯源管理,严格倒查各个环节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推动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村镇创建评选内容,试行乡镇(街道)交通安全文明指数管理,推动建立全社会共建共治的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驾乘电动自行车请自觉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建共享安全守法文明骑行“宿迁规矩”。
骑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1、新国标更安全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2、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3、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5、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6、守规骑行保安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让道;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7、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宿迁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