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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缴纳罚款,这名失信人为虚假陈述“买单”!
2020-03-26 16:2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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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3月26日宿迁讯 3月24日,一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葛某主动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15000元的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12月26日,宿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杜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可在案件审理时,原告葛某在法庭上陈述被告杜某、孙某向其借款6万元,期间仅付5-6千元利息,尚欠6万元本金及扣除已给付利息之后的利息。而被告则辩称,向原告借款6万元和约定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其已向原告指定的案外人付某转账21000元并支付现金7000元,另向原告支付现金7000元,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35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葛某否认其让被告杜某向案外人付某支付款项,声称其既无委托也不清楚付某收取涉案款项金额。庭审中,法官再次向葛某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面对证据,葛某见难以掩盖事实,庭审结束后,葛某与案外人付某到法庭如实陈述收到杜某还款35000元的事实。因葛某的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后能够如实陈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宿城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限期交纳。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针对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来宽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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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