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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0-02-27 11:24: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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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即将实行的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遇到拆迁扬尘扰民我们如何举报?”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群众诉求、落实环保法规的需要,2月25日下午,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该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雪介绍,一直以来,宿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面积不断扩大,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宿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现行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虽然有要求,但规定的相对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宿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所以制定《条例》势在必行。目的在于通过地方立法,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为宿迁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了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环保要求,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的《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5章3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规定了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的内容。为提升、改善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强化顶层设计、厘清部门职责是治理好扬尘污染的关键一环,条例的第二章防治措施是条例的核心章节,本着具体、有效、可操作的原则,将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为强化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重点是坚持依法立法的原则,所有设定的行政处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琳琳告诉记者,治理扬尘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同时她也呼吁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共同努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针对即将实施的《条例》,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翁万里,还现场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

问:《条例》明确了哪些具体防治措施?

答:《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具体防治责任,既明确了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共性要求,又规定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和养护施工等具体个性化防治措施。

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不仅要符合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等具体7条共性措施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不低于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脚手架时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或者喷雾加湿等防尘抑尘措施;楼层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清理,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既细分了共性防治措施,又详定了具体要求,体现了实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分工的?

答:《条例》首先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同时重点明确了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物料堆放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记者 孙军贤 通讯员 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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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