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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通报第二批防疫期间价格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07 15:12: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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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要求,宿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价格、质量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部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现公开曝光全市第二批价格、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案例一

2019年11月30日,泗阳县卫康药房有限公司以1.88元/袋(20只/袋)的价格,从宿迁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50袋。2020年1月21日前,该批次口罩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社会对口罩需求加大,1月21日起,该公司将该批次口罩销售价格提高到10元/袋、14.9元/袋、15元/袋,加价率分别为431%、692%、697%,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从重处罚,罚款30万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接到宿迁零距离“假口罩9002”举报后,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千家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3M”牌9002型口罩,没有进货和销售记录,销售时也没有对销售价格进行标示。对当事人销售不明来源的“3M”牌9002型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30日上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张星)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常熟的一厂家,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口罩1200盒(40只/盒),并以3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720盒。口罩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三无”口罩行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60元、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31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江苏翼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经销假冒河南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36000只(售价0.4元/只),经销3M口罩900只(售价8元/只)。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处罚决定。

案例五

1月31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沭阳好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至28日期间,对进货价9元/只的KN95口罩、进货价8元/只的N95口罩、进货价7元/只的N95联友口罩,分别以15-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31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泗洪县善福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维生素E软胶囊药品未明码标价,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1月30日下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泗洪县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阿胶养血颗粒和血片2种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请直接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或登录12315互联网平台、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投诉。(来源:宿迁市场监管)

标签:口罩;市场监管;当事人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