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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19-10-11 09:30: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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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于2004年开始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过不断的改善修订后,2019年8月30日,《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公布,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分为五大部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范围和收费主体,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明确符合免征的四种具体情形;明确监督保障措,专款专用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据悉,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市城管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为合理制定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今年初市城管局联合住建等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又配合市发改委专门履行了成本监审程序,联合各政府部门召开了听证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最终确立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余下的10元全部由政府补贴。

  垃圾处理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依法征收和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生态环境,而且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宿迁网 吴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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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