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了《宿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宿文广旅发〔2019〕66号),将全市范围经营管理模范、表率作用突出、达到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实施表彰、奖励和支持措施。
《办法》指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红名单”:一是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二是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及不良社会影响;三是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为优秀示范企业或场所;四是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五是积极开展和推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六是符合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据了解,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对守信个人实施诚信激励工作的有关部署,对于被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将实施五类激励措施。一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二是除接到投诉举报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少日常巡查检查频次;三是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四是优先推荐申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五是优先推荐申报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