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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8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06-06 10:40: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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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思路,大力气推进污染治理,大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推动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共依法实施环保行政处罚930起,罚款金额8005.3万元;办理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11起、移送实施行政拘留案件16起、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3起、责令停产限产案件86起、按日计罚5起。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排污单位增强保护环境责任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对全市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一、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2018年8月6日,对江苏晶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煤气发生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根据《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沭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沭政办发〔2017〕157号)规定,该公司位于沭阳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要求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2018年9月4日,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江苏晶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处6万元罚款。

  此类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希望少数排污单位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18年5月21日,对宿迁市金频果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2017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13237849607463001P),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自行监测要求为每周须对所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和色度进行手工监测,每月对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进行监测,该公司仅能提供2018年1月29日、2月23日、3月16日、4月25日检测报告,未能提供监测规范要求的其他监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宿迁市金频果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

  该类案件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者监测频次少或者监测记录台账不规范,等等。据统计,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3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1.4%。

  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20日,对沭阳县集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产生的污泥在环评中被定性为危险废物,污泥全部转移到原楚天科研化工和原华泰化工院内暂存,其中原楚天科研化工约3000吨,原华泰化工约400吨,全部露天堆放,未建设规范的污泥贮存场所,没有签订暂存协议,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污泥产生的渗滤液扬散、渗漏现象严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对沭阳县集源环保有限公司未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设施、场所并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转移危险废物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15日内改正到位。

  据统计,在930起处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0起,占总处罚案件的比例为5.4%。

标签:燃料;污染;管理规定
责编:王宛璐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