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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被戳穿,宿迁这名原告为失信行为“买单”
2019-05-20 17:49: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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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名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主动到宿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1000元罚款,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

  据了解,4月17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可在案件审理时,王某称佘某向其借款7.7万元及第一笔、第二笔、第五笔借款的利息和第四笔、第六笔、第七笔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0.72万元至今未还,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而被告佘某辩称,主要内容为涉案本金仅为2.74万元,2017年4月19日的借款3500元已经偿还,2017年6月12日、2017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分别偿还2000元和1000元。法官向原告王某详细询问,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但原告王某仅认可收到一笔2000元,借条已交给佘某撕毁,并以收款人与原告姓名不符为由,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1000元的记录予以否认。

  法官当庭要求原告王某提交手机并对其微信支付记录进行查询,经查实发现原告王某确已收到被告佘某偿还的1000元。面对证据,王某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称被告还款注明“王金伟”不是其本人姓名。王某的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宿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23日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限期交纳罚款。

  据了解,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情形较少,但近年来有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问题明显上升。

  针对上述情况,宿城区人民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本案中,法庭依据当事人的保证承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朱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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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