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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饮者赔偿1.8万元
2019-05-10 10:18: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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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5日晚,金某主动邀请王某、李某、张某、徐某(女)聚餐,席间5人饮用2瓶多白酒。后金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间为当日21时20分许,金某靠左侧道路逆向行驶,抽取的血样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30毫克,系醉酒驾驶。得知这一结果,金某的妻儿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同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护送义务为由,要求王某、李某、张某、徐某4人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万元。

  庭审阶段,被告王某辩称,事发当天系金某主动请客,其推辞不去,但金某称,如不去就是不给面子,因此无奈被迫赴宴。席间,其未劝金某喝酒,且5人喝不足3瓶酒并不过量,加之酒后金某称可以自行回家,因此不同意赔偿。

  被告李某辩称,事发当天的酒局系金某主动宴请,其以身体不好不能饮酒为由推辞不去,无奈被金某硬拉过去。席间其并未饮酒。饭后,其将金某送到金某家附近才回去,时间为19时,尽到了护送义务。金某在21时20分发生的事故与其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王某相同。

  被告徐某辩称,其系被告张某的妻子,当晚至学校接到孙子后去饭店找张某。金某、王某、李某邀请她一起吃饭。其系中途加入饭局,席间亦滴酒未沾,因此金某的死亡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自己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虽无证据证明4名被告对金某有恶意劝酒行为,但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将金某护送回家。4名被告在明知金某饮酒的情况下,任由金某独自驾车离开,未尽到作为共同饮酒人的帮助和关照义务,构成轻微过失。因此,4名被告对金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经调解,4名被告同意赔偿因金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8万元。目前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目前,部分地区“酒桌文化”较为盛行,饮酒致死、饮酒致伤事件屡见不鲜。饮酒过量易出事。在饮酒过程中,切忌过度劝酒;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现象,或出现不良反应征兆时,应加以提醒,劝告其停止饮酒。酒后,应当注意共饮人是否存在醉酒现象及其他人身安全隐患。如存在,则需尽到通知共饮人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义务。(绳梅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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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