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700余吨印染污泥填埋自家宅基地,两人获刑被罚
2019-04-03 17:49:00  来源:宿迁网  
1
听新闻

  明知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自己无能力规范处置,为牟取非法利益,竟将700余吨印染污泥填埋到自家的宅基地里。日前,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跨区域倾倒工业污泥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5万元;没收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3.5万元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受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从浙江省通过船舶运输700余吨印染污泥到我省徐州市处置,在运输途中得知徐州码头因进行整治无法卸货后,遂在泗阳码头停靠。被告人周某收取周某某支付的3.5万元后,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处置工业污泥的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让刘某处置涉案工业污泥,并向其支付2.7万元。被告人刘某明知涉案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自己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擅自接收该批工业污泥,并将其运输至泗阳县老家宅基地处挖坑予以填埋。

  2017年12月18日,泗阳县相关部门对填埋现场进行挖掘、清理,经称重,该批污泥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累计重1920吨。第三方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此次非法填埋工业污泥致公私财产损失约70万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镇江市被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7万元,为修复生态环境自愿交纳修复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交纳部分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易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环境风险。本案中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其非法填埋在土地中,污染物质将以辐射状向周边土壤扩散,沿着污染物质→水体→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当地生物链和周边群众人体健康。(朱来宽 叶春花)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