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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男子明知他人饮酒还让其开车 结果双双被判刑
2019-02-15 10:53: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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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网讯(记者 王国康 通讯员 魏静)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深入人心的铁律。但是,泗洪这位男子明知他人饮酒还让其驾驶机动车,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某、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8年1月6日中午,江某在胡某家中一同饮酒。胡某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于当日15时许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江某驾驶,当江某驾驶摩托车载胡某沿泗洪县青阳镇黄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江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是每百毫升98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市民朋友在做到自己酒后不驾车的同时,也要切记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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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