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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起纠纷 泗阳一法官确定责任方巧调解
2019-01-18 09:21: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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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网讯 经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泗阳县居民张某某与张某、丁某在2017年8月17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某将位于泗阳县城某小区125.79平方米的毛坯房以69.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丁某。因出售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双方约定,张某、丁某先支付2万元定金;张某某取得出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三日内,配合张某、丁某办理48万元按揭贷款手续,贷款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张某、丁某支付首付款19.6万元,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

  但是,出售的房屋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2018年7月,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丁某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丁某未按合同支付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张某、丁某2万元购房定金。张某、丁某认为张某某在房屋涨价情况下拖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构成违约并导致其损失,随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张某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9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听说原告、被告系亲戚关系,认为双方的矛盾宜解不宜结。法官根据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主张,综合全案证据及两次庭审意见,在确定违约责任方的情况下,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经过多次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服从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由张某某当场返还张某、丁某房屋定金2万元,并赔偿因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损失8.5万元。(何伟成 胡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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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