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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23个“硬杠”必须达到!
2018-11-01 09:55:00  来源:沭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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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

  很多家长选择把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

  本以为可以帮助孩子梳理、巩固知识

  殊不知现在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

  有些不仅会加重了孩子的校外课业

  更成为不少家庭日渐沉重的经济负担

  校外培训机构如何整治?

  看!沭阳重拳出击~

  在全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时间

  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提供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服务的托管机构。

  集中整治重点

  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集中整治措施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但开展“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立即停业整顿。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文化课程辅导或培训,必须严格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未经县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提供中小学生托管服务。

  9.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或托管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或托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举办人实施联合惩戒。

  10.在职教师严禁诱导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或托管机构,严禁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或托管机构的培训辅导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到家中进行辅导培训。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什么?

  申请正式设立申报材料有哪些?

  来划重点啦~

  关于公布沭阳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沭阳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向全社会进行通告。提供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辅导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提供中小学学科辅导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须尽快对照此设置标准开展自查。符合设置标准的,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县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办学。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中小学学科培训辅导活动。

  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4号)要求,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中小学文化教育课程培训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

  联系电话:83690037 邮箱:syzjjy@163.com

  沭阳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学科培训/辅导类)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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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